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1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青旅山水时尚酒店有限公司、成都经百世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青旅山水时尚酒店有限公司,成都经百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2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中青旅山水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58号。法定代表人:蔡海洋,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经百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孙顺良,职务不详。上诉人成都市中青旅山水时尚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经百世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中青旅山水时尚酒店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中青旅山水时尚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文   磊审判员 刘冠男审判员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芋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