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69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对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302执169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302执1691号执行裁定书中正文第一页第十六行中“被执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补正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