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301黄士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士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301号原告黄士海,男,1968年8月1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吕红波,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汪伟。原告黄士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黄士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士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士海负担。审判员 顾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