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廖某、黎某等与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黎某,卢某,南宁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502号原告:廖某,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原告:黎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卢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南宁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宣某。原告廖某、黎某与被告卢某、南宁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原告廖某、黎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黎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廖某、黎某负担。审 判 员 苏建湘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人民陪审员 吴 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