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关鑫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关鑫海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马关鑫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应文。委托代理人任祖芳。被执行人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亮。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关鑫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6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关鑫海有限责任公司五金机械设备和选矿药剂款共计人民币323604.40元。因被执行人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关鑫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关开宇矿业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硅石采矿权已被另案查封等待处置,其法定代表人王若亮下落不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马关鑫海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625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茫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