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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秋收、李会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秋收,李会瑞,刘亚超,王风轩,田海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720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迟,该行职工。被告贾秋收,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会瑞,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亚超,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王风轩,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田海丽,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秋收、李会瑞、刘亚超、王风轩、田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贾秋收、李会瑞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罚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12‰计算);2、被告刘亚超、王风轩、田海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贾秋收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10.08‰,逾期还款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李会瑞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亚超、王风轩、田海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发放了贷款,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归还本金274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6000元及自2015年5月26日至今的利息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列部分被告住址不实,且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不足以认定上述被告为本案明确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