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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二虎与焦贤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二虎,焦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民初2658号原告:徐二虎,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焦贤章,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安徽径桥(蚌埠)律师所律师。原告徐二虎与被告焦贤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二虎与被告焦贤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二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45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日到2017年7月3日跟着被告装修,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500元,一直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焦贤章辩称,欠条是事实,但我们在工地干活没挣到钱,我是凭良心打的欠条,我希望我能和原告协调解决此事,我父亲去世了,家里又发大水,自己经济也很困难,我也没有能力给原告钱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贤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二虎工资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万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焦贤章负担,与上项同步给付原告徐二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