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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53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贾 赟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