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恩施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839号原告:恩施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施州大道5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51029648N。法定代表人:廖红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琼,女,住恩施市。原告恩施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恩施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琼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恩施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