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1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广,江兆香,李孝祥,宋尚兵,李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1-1,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广,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江兆香,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孝祥,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尚兵,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孝伟,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广、江兆香、李孝祥、宋尚兵、李孝伟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伟广、江兆香、李孝祥、宋尚兵、李孝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广、江兆香、李孝祥、宋尚兵、李孝伟在银行的存款12.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