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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启有与廖凤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有,廖凤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3830号原告:王启有,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廖凤兰,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原告王启友诉被告廖凤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宜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友、被告廖凤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启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廖凤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24元(被盗的2部手机价值7024元,另现金转账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廖凤兰在禅城区××坭东××号,趁原告洗澡时,盗走其所有的1部苹果Iphone7Plus手机、1部华为G9手机,并于次日将苹果Iphone7Plus手机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手机店,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廖凤兰2000元要求赎回手机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廖凤兰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其应赔偿原告。被告廖凤兰承认原告王启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在庭审中陈述没有能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审理中还查明,被告廖凤兰于2017年6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价格部门鉴定,涉案的2部手机价值7024元。2017年9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4刑初1197号刑事判决,以上述事实为依据判决被告廖凤兰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合法有效,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凤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启友经济损失9024元。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凤兰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费2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韵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