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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饶爱华、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爱华,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爱华,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信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7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723528232。法定代表人:胡赛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学勇,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涛,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上诉人饶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爱华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饶爱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爱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上诉人饶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晖华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周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也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