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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芬,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816号原告:张秀芬,女,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施海彦。原告张秀芬与被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秀芬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芬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