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李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030号原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中华路当代财智大厦7楼0707室。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华,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原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12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瑞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