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璐与高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璐,高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164号原告:黄璐,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高惠娥,女,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黄璐诉被告高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惠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璐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13年3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出于朋友关系原告借给被告现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还款期限一年,用其位于英德市峰光路××房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按时还款。2014年6月1日借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再借50000元,被告答应一年内还清上两笔借款及本次借款,在此情况下,原告又借现金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被告也出具借条给原告。2014年9月13日被告又借原告现金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又是一年。2015年2月12日被告借原告现金人民币120000元,分开90000元和30000元两笔借款立写了两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其中90000元的借款的还款期限为一年,30000元的借款的还款期限为6个月。但被告借款后,并没有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一开始还听电话,但借故拖延,到最后电话不听,人也不出现。现被告不知所踪,被告的行为明显是有意逃避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高惠娥迅速归还借原告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340000元)正,并从借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黄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高惠娥未作书面答辩,在其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的借款340000元予以确认。此外,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所借的340000元借款的利息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其中2015年2月12日借取的90000元从2016年2月12日起计算利息;2014年8月20日借取的50000元从2015年8月21起计算利息;2013年3月13日借取的100000元从2015年3月14日起计算利息;2015年2月12日借取的30000元从2015年8月12起计算利息;2014年6月1日借取的20000元因没有约定利息和期限不计算利息。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立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条上有被告直接签名确认。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对所欠借款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所以,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惠娥欠原告黄璐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其中2015年2月12日借取的90000元从2016年2月12日起计算利息;2014年8月20日借取的50000元从2015年8月21起计算利息;2013年3月13日借取的100000元从2015年3月14日起计算利息;2015年2月12日借取的30000元从2015年8月12起计算利息;2014年6月1日借取的20000元因没有约定利息和期限不计算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400元,由被告高惠娥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伟忠人民陪审员 李秋香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巫敏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