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929号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泽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滕华国,董事长。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姜正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为2305元,由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宗欣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蕴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