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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郑鹏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平,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刑初460号自诉人徐燕平,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生,个体,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诉讼代理人邓梅,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鹏,男,汉族,1992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前吴庄村后吴庄123号。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犯侵占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上网追逃,7月11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曾晓鸿,新疆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徐燕平以被告人郑鹏犯侵占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燕平撤诉。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刘 德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祎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