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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珊珊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5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珊珊,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公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延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珊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抗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珊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日17时许,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崔珊珊贩卖毒品的线索,并由公安机关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举报人向被告人崔珊珊电话约购毒品。当日18时许,被告人崔珊珊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贩卖毒品2包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崔珊珊车辆驾驶座垫下起获上述毒品,经称量,净重共计1.0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崔珊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珊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珊珊的供述,证人张某、常某、辛某的证言,涉案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录像,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珊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珊珊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崔珊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系特情介入,控制下交付,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珊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游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