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3738程杰与吴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杰,吴大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738号原告:程杰,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吴大国,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程杰与被告吴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程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大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大国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杰撤回对被告吴大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杰负担。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