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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公司、梅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梅金平,张明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国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梅金平,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审被告:张明儒,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上诉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金平、原审被告张明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4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本案涉案合同履行地应当是光谷三创产业园。请求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42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涉案合同履行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废止。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