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娥梅与刘盛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娥梅,刘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周娥梅,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盛勇,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周老嘴镇。本院在执行周娥梅与刘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盛勇外出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胡红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