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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与冯万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冯万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514号原告: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北路**号,注册号350503600298998。法定代表人:孙华平,该店经营者。被告:冯万能,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原告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与被告冯万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万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冯万能起诉,是原告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撤回对被告冯万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丰泽区兄弟汽车租赁店负担。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伟森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