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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孟庆龙与李业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龙,李业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119号原告孟庆龙,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业,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孟庆龙诉被告李业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孟庆龙于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庆龙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人民陪审员 白 丽人民陪审员 刘佳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桂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