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郑义根、吴志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义根,吴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204号申请人:郑义根,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吴志强,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人郑义根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吴志强驾驶的“苏C×××××”“苏C×××××”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义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志强驾驶的“苏C×××××”“苏C×××××”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178号之一申请人:徐银狼,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邵院村徐庄1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0201593X。被申请人:张延斌,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户村镇张岩嵛村友谊路18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007053936。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17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延斌驾驶的邯郸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号永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延斌驾驶的邯郸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号永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