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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行审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332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朱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江,该局食品稽查队长。被执行人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范坡镇孔陈村。法定代表人:康明勋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对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杨海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世飙审 判 员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