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行审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332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朱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江,该局食品稽查队长。被执行人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范坡镇孔陈村。法定代表人:康明勋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对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禹)食药监食罚【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杨海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禹州市万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世飙审 判 员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