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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云晶、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云晶,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财保12号申请人:孙云晶,女,汉族,1974年11月7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从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云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浦路2-××号的房产[证号:皖(2015)来安县不动产第001004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浦路2-××号的房产[证号:皖(2015)来安县不动产第00100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德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昌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