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16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绍波与深圳市凯达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绍波,深圳市凯达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6325号申请执行人夏绍波,男,户籍地址湖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达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宋英。申请执行人夏绍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达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87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夏绍波办理粤B****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的过户手续、支付案件受理费17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共计人民币6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强制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达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过户至夏绍波名下。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达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7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