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新鸿、刘正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鸿,刘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吴新鸿,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正全,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吴新鸿申请执行刘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903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张小波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