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杜天慧与杨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慧,杨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758号原告杜天慧,男,生于1994年4月5日,汉族,住宁强县。被告杨宁,男,30岁,汉族,住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慧与被告杨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天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