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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杜天慧与杨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慧,杨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758号原告杜天慧,男,生于1994年4月5日,汉族,住宁强县。被告杨宁,男,30岁,汉族,住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慧与被告杨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天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