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新江与吕国专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江,吕国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江,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国专,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诉人王新江因与被上诉人吕国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692号之一移送内蒙古巴彦卓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并不存在股东违反出资的情况,本案是上诉人替被上诉人垫付出资,本案并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的股东出资纠纷,而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69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