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光胜与温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胜,温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保1336号原告吴光胜,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华霭,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少玉,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温少玉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原告提供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温少玉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瑞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