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钟初妹、钟多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初妹,钟多统,钟多创,钟纯芳,钟国安,钟逊妹,钟多能,钟多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民终731���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初妹,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多统,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善何,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82198607152978,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新安居委会泰安路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多创,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纯芳,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国安,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逊妹,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多能,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多本,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上诉人钟初妹、钟多统与被上诉人钟多创、钟纯芳、钟国安、钟逊妹、钟多能、钟多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房屋相邻,同坐落在紫金县××××村。原告房屋于1966年冬由其父母建造,被告房屋于1995年冬建造,位于原告房屋门坪左前方。原、被告共同使用由原告门坪至省道S242线的道路出入通行。该道路位于被告房屋左侧,从原告门坪边缘至省道S242线总长19米、宽2.9米,其中从省道S242线至被告门坪左侧门长4.5米,从被告门坪左侧门至原告房屋门坪边���长14.5米。2016年5月2日,被告将其门坪左侧门至原告房屋门坪边缘的长14.5米、宽2.9米道路损毁,仅留1.15米宽的道路供原告通行。上诉人钟初妹、钟多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保留上诉人房屋排水沟40分米的位置后恢复道路原状。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房屋门坪左侧门旁的部分道路原属于上诉人的菜地。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和《龙窝镇人民政府房屋维修、改造、新建许可证》的四至显示,上诉人房屋南侧是“菜地”。上诉人的房屋于1995年建造,入住后房屋南面一直由上诉人种菜,1996年S242省道工程队租住被上诉人空置的房屋作为临时住房,因其机械设备较大需从上诉人房屋南面菜地旁的小路出入,工程队和被上诉人的父亲与上诉人商量��路使用了上诉人的菜地,当时上诉人未多考虑就同意的,形成了宽2.9米的道路至今,道路上段直接与上诉人房屋(卫生间)相连接。(二)上诉人将房屋门坪左侧门旁的部分道路挖掉事出有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属堂兄弟姐妹,平时相安无事。2016年4月30日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商量,突然叫来工程队挖掉上诉人种植多年的竹子,改变集体行走多年的担水小路,挖坏上诉人沿担水小路埋设的自来水管引发争议。上诉人认为挖掉自己的菜地位置属于合情合理,并不侵犯被上诉人的通行权。(三)一审法院判决未考虑事出有因和上诉人生活居住实际,未考虑保护上诉人的物权,片面适用法律。因1996年间形成的道路上段直接与上诉人房屋(卫生间)相连接,多年来一直导致上诉人的卫生间裂缝、渗水,直接影响上诉人的日常生活,上诉人一直想进行整改。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出可以恢复道路,但必须保留40公分的排水沟位置,防止上诉人的房屋进一步损坏。一审法院庭审后主持调解至晚上六点多形成了调解笔录,同意保留40公分排水沟位置,被上诉人挖掉的原担水小路由上诉人恢复,案涉道路由被上诉人恢复,双方均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名,但第二天被上诉人又反悔。对此情节,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未予考虑,根据《民法通则》八十三条的规定,除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通行权”外,还有“排水”等相邻关系,上诉人提出是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应以有利生活、公平合理处理相邻关系,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请求,但一审判决并未考虑保护上诉人的物权,属于片面适用法律。被上诉人钟国安、钟多能共同答辩称:(一)上诉人歪曲事实将被上诉人和周围群众自1966年通行至今的道路说成是“小路”是完全脱离事实的说法���大约在1973年,解放军野练部队的车辆还由此道路开上至被上诉人的房屋门坪停放,在此进出自由地进行了一个月时间的野练,并非上诉人形容的“小路”,此道路在1995年冬铺设水泥路面之前的实际路面宽超出2.9米,约有4米宽。(二)上诉人提出该道路占用其菜地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实际该道路位置是其房屋的西侧并非上诉人所说的南侧,不存在道路占用其菜地的事实,被上诉人现向法院递交二份证明材料说明该道路的地权归属;(1)原本该道路的土地权属是钟多开为继承人(附其祖辈留下的买地契纸复印件一份)(2)在紫金县档案局查询到的存档,该道路的土地权属资料显示该道路并非上诉人所有,在该道路和上诉人房屋间已经留有一米多宽的空地作为排水沟,是上诉人占用排水沟建造卫生间直接开在道路边上,造成该处没有了排水沟。在1995年冬被上��人将该道路(长19米,宽2.9米)用水泥砂石铺设成硬底化路面,至今已有23年了。(三)被上诉人不接受上诉人提出在该道路上保留40公分的排水沟位置的不合理要求,考虑该道路另一侧是低洼空地,如果路面缩成2.5米的话,那么会对被上诉人和周边群众的通行造成不安全因素,存在安全隐患。(四)被上诉人不接受上诉人提出挖掉其竹子的不符事实,实属无理取闹,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钟多创、钟纯芳、钟逊妹、钟多本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涉案的道路于1996年硬底化并扩宽成长14.5米、宽2.9米的道路。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根据本案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能够保留其房屋左侧部分40公分的排水沟位置后恢复道路原状。涉案的道路于1966年冬建成,并于1996年扩宽并进行了硬底化,一直使用至今已有几十余年,属于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被上诉人一直在该道路通行,是被上诉人日常生活的必经通道,现上诉人将该道路截留了部分位置做排水沟侵犯了被上诉人的通行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完全恢复道路原状。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钟初妹、钟多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健生审判员 高晓鸣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