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杨家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83执461号被执行人:杨家庆,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关于杨家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88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杨家庆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杨家庆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杨家庆在中国工商银行设有账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高贤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712.02元,用于缴纳罚金3662.02元和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883执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观金审判员 陈春佩审判员 张国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