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0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王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王忠,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9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954237340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88号。代表人:傅祥,该营业部行长。委托代理人:蒋莹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XX,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诉被告王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 记员 杨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