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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淑琼与方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琼,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吴淑琼,女,生于1955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方亮,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吴淑琼申请执行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向金融机构设置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