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波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3451号王波、沈海燕、完爱林、钟家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波、沈海燕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820000元、利息18798.88元、罚息233150.65元、复息1740.81元,以上各项合计2073690.34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6年9月12日,之后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张显兰、杜家广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某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4126元、公告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326元,四被执行人负担23000元、执行费16873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