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伯忠与俞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忠,俞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643号原告:李伯忠,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昌县,现住新昌县。被告:俞夏妹,女,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昌县,现住新昌县。原告李伯忠与被告俞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返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伯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