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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伯忠与俞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忠,俞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643号原告:李伯忠,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昌县,现住新昌县。被告:俞夏妹,女,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昌县,现住新昌县。原告李伯忠与被告俞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返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伯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