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于卫敏、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卫敏,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9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7024XT。法定代表人:潘勇,行长。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海,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于卫敏,女,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博文。地址: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于卫敏、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