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与杨丽花、刘洋鑫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杨丽花,刘洋鑫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636号原告:刘长文,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刘长山,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刘长彬,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刘俊梅,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2委1组。被告:杨丽花,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刘洋鑫,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与被告杨丽花、刘洋鑫共有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无准确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原告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审判员 沙天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孝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