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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与杨丽花、刘洋鑫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杨丽花,刘洋鑫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636号原告:刘长文,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刘长山,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刘长彬,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刘俊梅,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2委1组。被告:杨丽花,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刘洋鑫,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与被告杨丽花、刘洋鑫共有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无准确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原告刘长文、刘长山、刘长彬、刘俊梅。审判员  沙天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孝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