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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鲁加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加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12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加席,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加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鲁加席在重庆市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渝中区、合川区、沙坪坝区等地的多个小区内,攀爬住宅楼外墙管道进入房屋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一、在重庆市江北区盗窃的事实1、2004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江北区洋河花园逸景楼,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邓某、被害人王某1、被害人时旻某居住处实施盗窃。2、2005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江北区华新逸景小区2栋,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王某2、被害人谭某、被害人刘某、被害人杨某1、被害人杨某2、被害人冉某居住地实施盗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在X-X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拇指所留。3、2007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江北区巴蜀城,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曹某居住的实施盗窃。4、2009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江北区南桥寺新城馨苑小区锦鑫苑4栋,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刘某实施盗窃。5、200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江北区南桥寺新城馨苑小区锦鑫苑,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地盗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分别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均系鲁加席所留。6、2013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江北区南桥寺金色年华A区3栋,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3-1,盗走现金100余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食指所留。7、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江北区金科十年城小区39栋1单元,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地实施盗窃,盗走现金500余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生物痕迹一处,分别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生物痕迹、可疑指纹均系鲁加席所留。8、2014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江北区金紫山103号2单元,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二、在重庆市渝中区盗窃的事实1、201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中区石油路101号协信云栖谷小区15栋,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00余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分别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均系鲁加席所留。2、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鲁加席到渝中区石油路102号协信阿卡迪亚小区,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500余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拇指所留。三、在重庆市渝北区盗窃的事实1、200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北区天邻风景小区7幢,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实施盗窃。2、2013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北区松石支路468号洋河龙山B区13幢2单元,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3、2013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北区民安大道491号天宫太阳岛4栋,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数百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拇指所留。4、2014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北区民安大道茂源雅居小区1栋,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环指所留。5、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北区红枫路8号首创十方界小区20幢1单元,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中指所留。6、201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北区华夏城小区9栋,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陈秋玲居住地方实施盗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环指所留。7、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北区天湖美镇小区33幢2单元,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辛宸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盗走现金数百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在2-2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右手环指所留。8、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渝北区怡和小区,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地实施盗窃,盗走现金400余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分别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均系鲁加席所留。四、在重庆市北碚区盗窃的事实1、2003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新房子93号,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2、200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武昌路30号3单元,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3、2004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嘉陵景苑130号3单元,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4、2004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月兴村54号,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00余元。5、200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双柏支路180号附7号,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6、2007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朝阳嘉苑小区,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7、2007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朝阳嘉苑小区,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8、2008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月兴村83号畔溪名都小区20栋,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9、2008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月兴村,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10、2008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柳林苑小区10单元,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11、2009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云山花园小区4单元,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12、201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富鑫苑68号7单元,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13、201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碚南大道120号2单元,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00余元。14、2013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柳林苑小区,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数百元。15、2013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郭家沱168号1栋,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在1单元5-1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拇指所留。16、2013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云景华庭小区17栋,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400余元。17、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方山镜小区3栋,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400余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拇指所留。18、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缙佳苑小区,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300余元。19、2014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朝阳嘉苑小区,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500余元。20、2015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月兴村56号,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21、2015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北碚区云山外小区7栋2单元,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五、在重庆市合川区盗窃的事实1、2013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合川区义乌大道16号9幢,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涂雨明现金数十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分别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均系鲁加席所留。2、2015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合川区南景花雨涧小区,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900余元。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在2栋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所留。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盗窃的事实1、2013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9号附1号,攀爬管道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600余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左手食指所留。2、2014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鲁加席到沙坪坝区广通山庄2栋,攀爬管道先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盗走现金500余元。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可疑指纹系鲁加席右手中指所留。2017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鲁加席刑满释放当日将鲁加席从刑罚执行场所带回审查。被告人鲁加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鲁加席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系被告人鲁加席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鲁加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加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加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鲁加席退赔各相关被害人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道荣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莲曾兰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