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耀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耀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5民特6号申请人:李耀宗,男,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蔡丈田,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11050149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李耀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耀宗称,我儿子李青山于1965年11月2日出生,读完初中后,从1982年外出打工,至今已有34年从未与家庭联系,我多方寻找也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有30多年,现在我年过七旬,有些待处理之事由于其下落不明不能落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宣告李青山死亡的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青山,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盐××村××组村6组,系申请人李耀宗之子。1982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耀宗申请宣告李青山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发出寻找李青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青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青山自1982年外出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三十五年,故申请人李耀宗申请宣告李青山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青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焱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