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34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2011年10月10日因犯绑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8月21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8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锦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11时许,张某甲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小常安村十字街收购次梨装完车准备离开时,马某2(已判刑)驾驶冀A×××××面包车拉着董某、刘某平等一伙人故意滋事阻拦冀A×××××拉梨车辆,并威胁司机扬言砸车,不让做生意。马某3(已判刑)把槁把从吉普车放到马某2开的面包车上,后与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吉普车离开,刘某平等人不听民警劝阻继续滋事。刘某平故意撞向冀A×××××拉梨车,被民警口头传唤至侦查机关,后马某3与马某2联系在村北路口碰头然后一同回家。当日13时许,马某3与赵某甲驾吉普车,马某2驾面包车后到,在小常安村东十字路口处与张某甲的车相遇,赵某甲和马某3、马某2三人手持槁把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张某甲家人赶到与马某3等打斗,赵某甲、马某2逃跑。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与张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11时许,张某甲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小常安村十字街收购次梨装完车准备离开时,马某2(已判刑)驾驶冀A×××××面包车拉着董某、刘某平等一伙人故意滋事阻拦冀A×××××拉梨车辆,并威胁司机扬言砸车,不让做生意。马某3(已判刑)把槁把从吉普车放到马某2开的面包车上,后与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吉普车离开,刘某平等人不听民警劝阻继续滋事。刘某平故意撞向冀A×××××拉梨车,被民警口头传唤至侦查机关,后马某3与马某2联系在村北路口碰头然后一同回家。当日13时许,马某3与赵某甲驾吉普车,马某2驾面包车后到,在小常安村东十字路口处与张某甲的车相遇,赵某甲和马某3、马某2三人手持槁把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张某甲家人赶到与马某3等打斗,赵某甲、马某2逃跑。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与张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常安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2、同案犯马某2、马某3、刘某平的供述;3、受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孙某1、张某1、张某2、孙某2、孙某3、马某1、张某3的证言;5、受案登记表;6、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照片;8、辨认笔录;9、协议书、收款条;10、到案经过;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2、户籍证明信;1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赵东发人民陪审员 彭素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