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黄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39号原告:李志军,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志平,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