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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黄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39号原告:李志军,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志平,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