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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川茶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川茶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川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1号佳华世纪新城A区7幢3-1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323440P。法定代表人孔德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二磊,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负一楼、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5294927E。法定代表人毛晓青,该公司董事长。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负一楼、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31633689R。主要负责人毛晓青,该店经理。重庆市渝川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川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川茶业有限公司借款欠款96384.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5元、执行费13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现被执行人经营异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7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从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