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仲瑞与周敏、曹占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瑞,周敏,曹占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580号原告:高仲瑞,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周敏,男,具体情况不详。被告:曹占清,男,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仲瑞与被告周敏、曹占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仲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佳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