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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仲瑞与周敏、曹占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瑞,周敏,曹占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580号原告:高仲瑞,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周敏,男,具体情况不详。被告:曹占清,男,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仲瑞与被告周敏、曹占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仲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佳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