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叶来松、赵功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来松,赵功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叶来松,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赵功添,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地区白河县,本院在执行叶来松与赵功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