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博与重庆全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重庆全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393号之一原告:张博,男,汉族,1997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重庆全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24号1单元3-4。法定代表人:邓健。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桐,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张博诉被告重庆全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仇金玛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张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博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博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