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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晓丽与吕韩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丽,吕韩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1787号原告:陆晓丽,女,汉族,1992年9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祖丽比亚·依米提,系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吕韩圆,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原告陆晓丽与被告吕韩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晓丽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9元,减半收取870元,其它诉讼费用8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陆晓丽承担。审判员 李 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双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