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孔繁国、林卫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繁国,林卫斌,徐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孔繁国,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林卫斌,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玉珍,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孔繁国与被执行人林卫斌、徐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林卫斌、徐玉珍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孔繁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卫斌、徐玉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