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武威天宇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林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天宇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林基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310号原告:武威天宇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荣华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靳玉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梅。被告:王林基,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威天宇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林基外流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王林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天宇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玉强 微信公众号“”